《关于贯彻实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中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需要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假如当事人可以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与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海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备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需要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假如当事人可以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备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职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职员,需要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假如当事人可以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职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备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