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创造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察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与创造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创造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有关创造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低于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低于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与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根据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舍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通知。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授与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我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与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准时审察和作出决定,并公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通知。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保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公告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他们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没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实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实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置决定,与已经履行的专利推行许可合同和专利权出售合同,不具备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别人导致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用费、专利权出售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